“爱佳美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10
申请人因第21353416号“爱佳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0912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266604号“爱美家”商标、第8004833号“爱克美家及图”商标、第12179063号“爱格美家”商标、第16287473号“爱易·美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企业名称于2017年5月16日经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由张家港大业添彩陶瓷胶有限公司变更为大业添彩陶瓷胶(苏州)有限公司。 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时还引证了第4266606号“爱美家”商标、第4628225号“爱佳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 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及2017年10月20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在0912群组商品,即“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予以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陶土(原材料);黏土;耐火黏土;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镁泥;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石头、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灰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爱佳美家”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爱克美家”、引证商标五“爱格美家”、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爱易美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砖用粘合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制砖用粘合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砖用粘合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