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2365952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8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2365952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59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88676号图形商标(以···

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2365952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59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88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720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外观、含义及使用商品范围上具有明显区别,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结构建筑、建筑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天花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轮廓、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