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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K”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5
申请人因第24168755号“P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其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28334号“POOK!pepco”商标(以···

申请人因第24168755号“P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其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28334号“POOK!pep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经公证的申请人外景图片及荣誉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POOK”,二者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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