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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进一步促进丽水市经济社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和创新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全面合作协议书》的有关精神,加强对丽水市与浙江大学合作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应···

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促进丽水市经济社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和创新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全面合作协议书》的有关精神,加强对丽水市与浙江大学合作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项目(以下简称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丽水市“十三五”重点发展领域,做好生态产业强市的文章。进一步推动各类平台载体建设,重点关注生态旅游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养生养老产业)、文化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绿色能源产业、生态精品农业、信息经济等新兴产业领域。以项目为抓手,以平台为载体,鼓励浙江大学的科技成果在丽水产业化。 

  第三条 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管理由市科技局、浙江大学共同负责,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浙江大学组织各直属有关单位和院系实施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丽水市科技局组织市本级、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有关单位实施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 

第二章 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四条 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支持方向和对象 

  (一)围绕“195”生态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支持行业重大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二)为鼓励浙大科技成果在丽转化,支持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通过竞价(拍卖)交易的产业化项目不受成交额的限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习实训基地、卫生领域、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及人才培养和引进领域等的合作; 

  (四)推动丽水“智库”建设,发挥浙大专家在重大政策的前期研究、分析评估和规划咨询的作用。 

  第五条 申报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须达到研究思路明确、研究依据充足、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的要求。 

  第六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实施项目的技术力量、仪器装备、配套经费等支撑条件,并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申报单位为浙江大学及直属单位或市本级、莲都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的单位。 

  第七条 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由市科技局和浙江大学负责实行公开征集,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并建立项目库。 

第三章 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审批、下达

  第八条 市科技局与浙江大学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并受理申报事宜,根据“13950”五年行动计划内容,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九条 市科技局办公会对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方案进行决策,资助项目将在“丽水科技信息网”(kjj.lsinfo.gov.cn)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项目立项及经费补助文件。 

  第十条 列入浙大科技合作研发经费补助计划的项目,由浙江大学、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合同应明确项目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以及合同各方的义务、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 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补助经费原则上拨付至浙江大学,由浙江大学按照科研经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承担的合作项目,可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根据《丽水市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确保自筹资金(财政全额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做要求)不低于1:1落实到位,严格组织实施,严格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专项按《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可委托第三方作为独立的科技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在市科技局作出中止或撤销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的决定后,受补助单位应将经审计后的剩余补助研发经费退回市财政,按照项目审批程序重新安排其它浙大合作研发项目。 

  第十五条 加强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在一个月内向丽水市科技局提出考评申请。市科技局对研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项目投资决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的核定可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需专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投资决算和合作研发经费投入的真实性的审核。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人数为单数。评价的结果将作为浙大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合作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不能如期考评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丽水市科技局同意后,可延期一年。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项目考评材料: 

  1.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下达文件; 

  3.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审计、绩效评估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7.《项目绩效考评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严格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对不履行合同的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取消申请浙大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的权利。浙大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对浙大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对同一项目,获得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本级、莲都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承担。涉及开发区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50%。其中市本级项目补助资金来源于科技开发与应用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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