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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寻渔水产品有限公司“鲍骑士”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厦门寻渔水产品有限公司“鲍骑士”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0501号“鲍骑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

厦门寻渔水产品有限公司“鲍骑士”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0501号“鲍骑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32114号“鲍勃骑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鲍骑士”与引证商标“鲍勃骑士”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690501号“鲍骑士”商标:

申请/注册号:6269050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厦门寻渔水产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货物展出(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商业信息(3502)、为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市场营销(3503)、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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