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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巴斯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第2436031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3
深圳前海巴斯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第2436031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60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深圳前海巴斯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第2436031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60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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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64186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35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11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26567号“ORRI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386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属性和地域范围不同,商标共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建设项目的开发、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临床研究、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研究、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圆圈图形,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图形、引证商标四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60316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6031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前海巴斯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无形资产评估(4227)、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4220)、节能领域的咨询(4209)、计算机软件咨询(4220)、车辆性能检测(4214)、机械研究(4209)、建设项目的开发(4217)、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20)、技术研究(4209)、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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