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达克技术有限公司第1216354号“HYDAC”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海达克技术有限公司第1216354号“HYDAC”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16354号“HYDA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594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向贺德克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产品订单确认单以及产品报关单;
2、贺德克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国内企业销售产品的部分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3、杂志上投放的广告;
4、参展报道及照片;
5、部分产品图片;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经达成协议,不再继续寻求撤销复审商标。另外,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应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7、有关“DIESEL”商标产品的宣传报道、账单、发票、货物报关单;
8、部分销售产品订单及报关单;
9、部分展会宣传报道;
10、产品手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11、网站上发布的产品销售信息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3年9月20日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者控制电用设备、仪器以及组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报关单、产品订单确认单显示,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向其子公司贺德克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了压力传感器等商品,报关单及产品确认单显示了复审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销售合同显示,在复审期间内,贺德克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福州德寰流体技术公司出售了压力传感器商品,合同中体现了复审商标,有发票予以佐证。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中的网站信息截图是对“HYDAC”品牌的开关插座、安全阀、压力传感器等商品的宣传报道。
5、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达成共识,被申请人不再对申请人的“HYDAC”、“HYDACLAB”商标提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而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亦认可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事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结合我局查明事实2-5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对压力传感器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配有电工和电子装配件、计算机的组合部件以及数据处理装置的电路板,以及用于监测,检测和控制工业作业流程电气和电子装置以及用于机械工程方面的设备和仪器,尤其是半导体组件;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者控制电用设备、仪器以及组件等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压力传感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电动机;微波天线;光学设备和装置,包括照相机,显微镜,光学录制设备,尤其是用于分析和计量的;光学粒子计数器;计算机,尤其是研究、科学以及工业用途的计算机,尤其是用于技术和科学应用的;录制在机器可读数据载体上的计算机用数据处理程序,尤其是磁盘、磁带以及软磁盘;计算机软件;配药器商品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动机;微波天线;光学设备和装置,包括照相机,显微镜,光学录制设备,尤其是用于分析和计量的;光学粒子计数器;计算机,尤其是研究、科学以及工业用途的计算机,尤其是用于技术和科学应用的;录制在机器可读数据载体上的计算机用数据处理程序,尤其是磁盘、磁带以及软磁盘;计算机软件;配药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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