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佛山市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APPLE STOR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6
佛山市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APPLE STOR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74826号“桔子装饰 ORANGE DECORATIO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

佛山市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APPLE STOR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74826号“桔子装饰 ORANGE DECORATIO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091129号“OR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90992号“OR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ORANG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电缆铺设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从计算机数据库,或者是互联网上,或者是通过其他的方式提供与上述各种服务内容相关的在线信息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因第24954072号“APPLE 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01541号“APPLE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5412号“APPLE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85416号“苹果店”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受保护的行政裁定等知名度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中的显著文字“APPLE”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含义可译为“苹果商店”,其与引证商标三的含义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研究、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纺织品测试、服装设计、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化妆品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亦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申请/注册号:2417482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申请人:佛山市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篇:佛山市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桔子装饰 ORANGE DECORATION 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飞虎FEIHU”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