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 lif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8
“AG lif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93234号“AG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99980号“A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02646号“A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29266号“欧莉汾 AU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整体含义和呼叫方式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睡眠用眼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G life”与引证商标一、二“ALIFE”、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AULIFE”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