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第769551号“無”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国际注册第769551号“無”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69551号“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638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2月05日至2021年02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在“日本酒、西方酒、含酒精水果饮料、中国酒、浓香型滋补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在“日本酒、西方酒、含酒精水果饮料、中国酒、浓香型滋补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u盘):
1、购货合同、商业发票;
2、北京百助正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网站首页信息及被申请人参展信息;
3、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申报单、货运单、产品原产地证明;
4、采购单、微信聊天截图、报表;
5、日料店的酒单及餐饮结算小票;
6、产品图片;
7、百度搜索青乃無页面;
8、日本驻华大使馆官方微博发布的有关北京百助正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对日本酒的推介活动;
9、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0、购货合同、装箱单、出口申报单、货运单;
11、宣传单、产品照片、参展照片。
上述证据1—8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证据9—11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其曾用名YAEGAKI SHUZO KABUSHIKI KAISHA,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日本酒、西方酒、含酒精水果饮料、中国酒、浓香型滋补酒”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日本酒、西方酒、含酒精水果饮料、中国酒、浓香型滋补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货合同、商业发票、产品照片、推介活动情况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清酒”商品上对“無”商标进行了使用,虽实际使用的“無”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并未改变其显著特征,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清酒”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日本酒、西方酒、含酒精水果饮料、中国酒、浓香型滋补酒”商品的下位概念,故复审商标在“日本酒、西方酒、含酒精水果饮料、中国酒、浓香型滋补酒”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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